制定《著作权法》以及后来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有关方面对影视行业的运作规律不了解,影视行业参与《著作权法》立法修改的代表也没有充分反映出当时的客观情况,因此在立法过程当中,我们没有反映署名权的实际情况,只是更多地借鉴了国外一些法条。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涉及署名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和实践之间出现了冲突。最主要的是表现在几种署名方式,就是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其中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的冲突。以上就是著作权包括影视版权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