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今后招工和入学严禁检查乙肝五项。
3、现在全国各地入职入学体检都严禁检查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进厂,但肝功能不正常的会被拒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