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及注意事项:
1、 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两人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实施);
2、 通知当事人到场;
3、 初步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制作现场笔录(必需制作)、乘客笔录、司机笔录、照片、录像等)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开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
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7、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填报《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经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案件审理程序。
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具体操作:案件办理人员在信息系统填写《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准后开具《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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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