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至第9条、第4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27条至第28条的规定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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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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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