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时常寓居地在城镇的乡村居民因交通意外伤亡怎样计量赔偿花费的复函》限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丧命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量,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上情况,联盟受害人住所地、时常寓居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准则。户口类型为乡村户口的居民,但在城市经商、寓居,其时常寓居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花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准则计量。很明显,本批复的适用须同时需要三个要求:成年人或年满16岁且以其自身劳动作为其生活来源、时常寓居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