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行驶员训练。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平等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平等、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需要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公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管本行政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组织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