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 如果你评上了九级就可以在退伍前得到部队的残疾保险近万元(10级是0.48万元);如果部队按照原来规矩发放一次性的医疗费、退伍费等,那就更多了。 残疾保险金不是部队的钱,而是一种商业保险金,你应该到后勤部门去问一下的。到了地方以后民政局可没有这笔费用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