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姐姐可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情况,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首先落在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身上,如果他们不在世或者不愿意管,理应有姐姐承担相应义务。姐姐在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时候,不能损害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