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刑法第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并且掸叮侧顾乇该岔双唱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种植树苗。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