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当然要回避。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与当事人存在以下关系的,法官应该回避:
1、 配偶
2、近亲属
3、上下级关系
4、同事关系
5、同学关系
6、与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7、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本案中,法官与律师是近亲属关系,所以,法官应该自行回避 ,如果法官不回避,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要求该法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