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罚金有时限限定的,收到处决书十五日内交纳。延时交纳会产生滞纳金。
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金。对路人、乘车人和非机敏车行驶人的罚金,当事人无异议的,能够当场予以收缴罚金。罚金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金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金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却交纳罚金。
二、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限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置或罚金,逾期不接受处置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修订后的《流程限定》参照有关法律限定,增加了一条限定,对到时不交纳罚金的,每日按罚金数额的3%加处罚金,加处罚金总额不得超出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