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行使婚姻管理和监督职能。审查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程。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应准予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此内容是对办离婚手续当事人一方不在国内的一些相关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