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乡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村土地承包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限定的代表人丧命、丧失民事做法本领或因为其他原由不能到场确认的,由家庭人员共有书面推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个人的,承包个人丧命或丧失民事做法本领的,依照继承法的限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人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其中,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新产娃儿,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承包户中部分丧命的人员,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阁闺女及入赘女婿,在嫁入(入赘)地无得到承包地的,原则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阁闺女及入赘女婿自愿放弃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书,原所在地据此能够不再登记为共有人,可否登入嫁入(入赘)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人员商定,总之,不得重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