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享有继承权的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人时一般都已出生。但是,也存着这种情况,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还是没出生的胎儿。民间称父亲死亡后出生的子女为“遗腹子”,遗腹子与父亲有血缘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所以胎儿出生以后,与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此外,遗腹子出生后,正处于婴儿期,没有父亲,特别需要抚养照顾,他们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应当的。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具体而言就是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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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应该为胎儿保留其份额,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所继承的份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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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胎儿取得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是有条件的。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只有出生时是活的,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
3)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按照规定继承规定,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另外,由于胎儿从出生到成年(即十八周岁)以前,没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他们继承的遗产,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