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物质资助(路产)、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资源。
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道路施工,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检查监督所辖路段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等工作。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