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