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具体来说,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指的是公安机关,当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的效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具体到本案,罪犯在五年缓刑期内符合上述规定,期满后,那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3.当然,缓刑也有撤销条件:(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如果原判宣告之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