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提到的“收据和玉镯”是能够作为证据的,但是必须在司法机关核实后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手续,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意见
(七)勘验、体检、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