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指导原则,可以将调解程序以法院正式立案为分界点;
区别为立案前调解或称诉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两大类,其中诉讼中调解又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两种类型。庭前的先行调解范围如下:
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级范围,二是案件范围。
审级范围来说,先行调解的非讼性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一审程序,只能是法院正式立案前的一项独立的程序。
就案件范围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曾就于立案后法庭调查之前应当启动调解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做了大致圈定:
(1)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 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
(3) 合伙协议纠纷。
(4) 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