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限定承受相应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第十项交通警察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置交通意外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做法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限定,予以交通警察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能够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能够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限定,交通警察受到降职或者撤职行政处罚的,能够予以辞掉。 交通警察受到炒鱿鱼处罚或者被辞掉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