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依据问话对象的不同,笔录可以分为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对于询问笔录来说,不会对证人、被害人、报案人产生影响。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个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同时,在保障报案人人身安全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可以说明特殊情况不去。如果是当事人身份,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