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前承诺放弃遗产继承效力如何?
放弃继承,又称继承权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放弃继承,其实质为预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行为。该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点:
第
一,该意思表示属于附期限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为继承开始之日,这一期限到来,预先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方可生效。此亦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存在真实有效的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第
二,该意思表示属于附条件的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以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在预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中,所处分的是根据被继承人资产状况所预期的遗产份额,如果该财产因被继承人处分或意外灭失,则该意思表示因无所依附而不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曾声明放弃的财产依然存在时,其声明放弃遗产继承的承诺才发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人继承人死亡前作出的对其可期待的遗产继承权予以放弃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已成立,但附有期限且附有条件,尚处于待生效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