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车必须要到意外检验、判定结论确定之后。意外检验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意外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二十八条因搜罗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扣留意外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意外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行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置。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按照《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的有关限定解决。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意外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尸体检验应当在丧命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判定组织商定检验、判定完成的时限,商定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十日。超出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但最长不得超出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判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意外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行驶人逃跑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置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