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运行中人民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送达裁定书时会遇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就能否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实践中形成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一条规定适用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文书送达,诉前保全也不例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前保全裁定不适用公告送达,只适用直接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
理由是:诉前保全裁定书确属广义的诉讼文书范畴,从民事诉讼程序送达章、节、法条与其他法条表面关系看,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似乎可以适用公告方式送达。 但是,在程序操作过程中则会出现程序碰撞,从而降低程序安定性和运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