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实收养关系可享继承权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该法是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徐明收养徐音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徐明和徐音的收养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
《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鉴于此,虽然徐明收养徐音时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符合《意见》第28条规定。因此,对两人的养母与养女关系予以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只要之间存在抚养和被扶养关系,遗留的房产就有继承权。如果在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与,同样享有对该房产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