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这两条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分得。具体而言,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均可要求分割,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了财产归谁继承,那么继承财产就归谁所有,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可能会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需要作出严格的认定,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在婚姻关系获得的遗产,若是被确认是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就需要平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