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代表王利明先生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他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
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此观点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纳,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