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自愿为受聘于贵公司,就被保证人在受聘期间所作一切损害贵公司利益之行为(损害结果之产生不限于受聘期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自愿承担连带保证之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一、保证期限:自(先生、小姐、女士)受聘贵公司起,至被保证人与贵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后一年内。保证期限为不因劳动合同的变更及续签而受影响。
二、对被保证人有下列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证人自愿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负责协助办理被保证人离职之一切手续。
1、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贵公司款项及其他财物。
3、擅自离职,员工担保书移交不清,结欠贵公司款项或其他应上交而未交之财物。
4、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漏公司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
5、其他使公司蒙受损失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