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
1、国际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第十条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详见附件一)中国与作为公约缔约国,并未对第十条作出任何保留。
2、文书发出国(中国)地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文书发往国()法律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h)
(1)(B)项的规定,人民可以邮寄送达。”所以只要允许邮寄送达,我国即可邮寄送达,允许向其境内的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与此同时。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允许向其境内的公司邮寄送达,所以我国可以向境内的邮寄送达司法文书。3,根据第4条第(h)
(2)项的规定,也允许本国、当事人或其律师向境外公司邮寄送达。就《海牙送达公约》而言,中国即可向境内送达司法文书,遵循《海牙送达公约》,只要不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