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为名骗取八万元2009年5月,原告A和被告B(32岁,已婚)在网上结识。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恋爱后,B以试A是否真心为由,骗取A汇一万元到自己的账户。随后的两个月,B又编造公司经营不好急需用钱、需要花99999元来消灾等理由,先后骗取A又汇出了近七万元。从2009年8月6日起,B消失,A遂告知家人后,家人立刻报警。怎么处罚诈骗犯罪江苏省如东县人民经审理认为:B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女友A钱款近八万元。B主动到公安机安自首,退还了全部赃款,且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判决:B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