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一、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民法总则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