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任何公民对活动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如果有玩忽职守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投诉控告。法律依据:
一、《禁止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行为,或者发现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