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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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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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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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同时,该《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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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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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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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对于韩某这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