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 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因此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缔约过失责任也可适用合同已有效成立的场合,当事人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的义务,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如缔约过失行为在缔约阶段即产生损害,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一方基于同一过失继续给他方造成损害,这时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受害人可选择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而得到赔偿。又如无权代理,若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选择要么撤销合同,要求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么不撤销合同,要求代理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