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载百分之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