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业务
一、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
二、办理地点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计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计委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的申请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并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考试合格;
(二)考试时间30分钟;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