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绝对都需要征得军人同意的。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都应当征得军人一方同意。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无需军人同意,也可以离婚。“重大过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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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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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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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司法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