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冷战三个月并非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冷战三个月显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如果不想离婚,应该积极和男方沟通,放下所谓的面子和尊严,争取解决双方所面临的问题,重新建立信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