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之诉。简单地说,就是你这种情况。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这里就已经把你提述中的情况都包含了,执行款项不足,对应上面的
第一款,当然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进而提出。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会怎么应对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执行异议之诉非常常见,也是执裁庭的主要工作之一。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跟普通诉讼不同的特别诉讼,建议还是找个专业律师问问,免得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