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受理报案举报过程中,应当保障报案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根据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