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公布了《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第14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涉及广大市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本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确保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一、制定《意见》的主要思路 主要依据三点思路制定:一是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免试、免费、就近入学的精神。二是结合进一步扩大公办学位的工作部署,严控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行为。三是确保公办学校招生体现公平,民办学校招生提供多种选择。
二、《意见》的主要精神 《意见》由总体要求、小学招生、初中招生、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等部分组成。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意见》延续了《2014年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2014年广州市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和《广州市中小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基本精神: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招生办法与往年基本保持一致。公办小学按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地段招生。公办初中采取多校划片或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多校划片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单校划片的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或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部分公办初中可招收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三)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下一步,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投入,通过学区化建设和校长、教师提升工程及师资流动推动义务教育更加均衡优质发展。民办学校中的有些学校一些不恰当的招生方式对整体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秩序造成了不太好的影响,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炒作,所以在本意见中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和规范,引导民办学校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秩序,继续强化对违规招生行为的监督、查处。
三、主要调整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各区教育发展实际,有些内容进行微调: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关于“各重点大城市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入学报名工作要在网上进行,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的精神,拟于2015年起公办小学招生启用网上报名系统,并与学籍系统对接。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关于“加强重点大城市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层面的统筹领导力度,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市属和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规范调整招生计划、招生地段的程序,规范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公办初中招生范围的原则和程序,明确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就近入学生源占比的目标,统一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时间和公办初中电脑派位时间。市属小学、市属中学初中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由所在区统一管理。
(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关于“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以及贯彻“就近入学”等精神,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方式由去年的“指标分配到区+面谈”调整为“指标分配到区+电脑派位或抽签”方式;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原则上应在招生计划中安排50%以上的比例招收地段生,其招生工作细则由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根据2013年6月教育部第三检查组提出的要求,“小升初”严禁择优性质的电脑派位、集团办学择优直升、九年一贯择优直升及其他择优直升的做法。
(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有关规定,2015年公办初中招收特长生的比例保留10%,并逐步减少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和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
(六)根据《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关于“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关于“从2015年秋季起,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民办学校……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等精神,2015年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初中学校按免试入学原则进行招生,且不得与杯赛成绩挂钩。同时,确保其招生自主权利。
1.确保3个自主。即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面谈规则;自主确定面谈人数、面谈名单。
2.遵循3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秩序、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适度规范了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一是对民办初中学校接受学生报名和录取学生的时间作出规定,民办初中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录取学生。二是规定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在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并于7月18日前与公办学校同步完成学籍建立工作。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三是明确规定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或《学生成长记录册》为依据。
3.坚持3个公开。民办初中学校应于当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预录取名单和正式录取名单亦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
4.禁止6种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本意见规定时间以前进行招生;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