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国大陆地区还隶属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但是在理论上来说虚拟财产是能够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无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虚拟财产已经具有商品的通常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法的。如果发生虚拟财产纷争的话,虽说在司法上的解释是隶属难定性的,但是能够从《民法通则》限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应予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个共鸣“其他合法财产”上的意义或者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做法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恫吓”及第6条的限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受民事职责。”里面已经包含了关于针对互联网犯罪(无否定网络财产方面)的刑事职责。上述的条款虽说不是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能够为裁判做一些侧方的、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此类案件在当事人举证,财产价值估算及证据确认方面很难。所以说,只有期待未来中国对此进行法律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