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年满18岁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有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的义务。但必须满足于“有给付能力”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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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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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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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