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8日中午,吉某驾驶一辆黑色奇瑞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孙文东路时,与驾驶红色POLO轿车的王某发生摩擦。随后,两人发生打斗。打斗后,吉某驾车将王某撞倒,并致后者多处受伤,后被送至中山市中医院接受救治。吉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称,并非故意撞向王某,而是“停车时没换脚,误踩了油门”。而受害人王某和同车的女友均一致认为,吉某是故意撞人。2016年8月30日,中山警方发布通报,认定吉某属于故意撞人,吉某也因涉嫌寻衅滋事刑拘。2017年3月,中山市第一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吉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罪,应依法惩处,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吉某故意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结合案情,一审对吉某判刑5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8588.65元。吉某不服刑事部分判决,向中山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中山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门在外驾车,应当心平气和,克制自己的怒气,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