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父母双方离婚了的话,一般都需要将孩子的抚养权分割好,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就拥有孩子的探视权,那么孩子在多久之后是可以拒绝另一方探视的?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一般以协商为主,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孩子成年以后才能拒绝探望。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