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承租了门面房,与房东之间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本案中,房屋拆迁属于不可归责于您的事由。因房屋拆迁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4、本案中租赁合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房东应当将押金、多支付的租金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给您。如逾期不退还的,您有权要求房东赔偿逾期退还期间的利息损失。5、本案中,政府部门对房屋进行拆迁,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政府部门没有义务对您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