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严格来说,没有一起案件是非请律师不可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或者应诉,所以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以下情况是特例:
1、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人民的情况下,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必要、合理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从当事人约定(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前提);
2、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置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所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判断是否能够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大部分仲裁机构(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CC、仲裁协会AAA、伦敦国际仲裁院C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AC等等)均支持胜诉方基于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提出的请求。
如无上述情形,则无论案件胜负,律师代理费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