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最新食品安全法对乙肝携带者的规定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乙肝携带者。 《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性肝炎”的范围,把“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解读:明确“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恢复了这一类人群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昨日,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