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被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上述规定只限制了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其普通择校、入伍、就业等方面并无限制。
综上,除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如果入选的学校、入伍的部队、就业的公司无特殊要求,父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到孩子。且父母离异后,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并不与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父亲的失信情况不会影响到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