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意外处置要求49条限定,不属医疗意外的医疗组织不承受赔偿职责,然而,不属医疗意外不愿意定不存在医疗犯错,民法通则106条限定公民、法人由于犯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受民事职责。据民法通则的犯错职责原则,只有因犯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职责。 做法人对其做法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导致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做法人可否有过失,应以做法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做法可否规范,诊断医生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犯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无预见,应当防范无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